【涨知识】受伤时未及时就医,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行?

发表时间:2024-07-2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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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分   析




王先生为某游乐场员工,某日在引导游客排队通行期间,不慎摔倒。当时王先生虽然左侧胸腹有疼痛感,但是自认为并不严重,于是就继续工作至当天下班。一周后,王先生由于左侧胸腹持续疼痛,无法坚持工作,就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四肋骨骨折。随后,王先生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游乐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先生虽然在工作中发生摔倒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先生所受损伤系摔伤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解     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而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在工作期间摔伤,只是伤情并非明显外伤,经就医确诊后发现,相关伤情检查结果与工作期间的摔伤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时的初步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王先生的伤情不是工伤,或者认为伤情检查结果与王先生工作期间的摔伤无关,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后,认定工伤应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例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见义勇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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