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条件?

发表时间:2024-10-2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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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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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就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这项政策不仅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企业如果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可以额外扣除相应金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

享受政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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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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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企业需要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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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向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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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设施: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理解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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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并非只有福利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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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没有安置残疾人数或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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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加计扣除,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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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申报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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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填报加计扣除。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政策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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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和享受优惠。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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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缴申报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只能据实计算扣除。


  • 企业不为残疾人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 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不满足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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