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发表时间:2023-11-27 16:44来源:上海人社局、桂彬说法

近期,上海人社局公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新规旨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是值得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学习的内容。一起来解读下政策原文吧。


原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


《意见》中规定参保单位仅限于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不包括在本市用工的外省市单位。如果本市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和实习生参保,安排在外省市工作,应同样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原文内容


二、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解读


《意见》对参保的自然人主体范围进行了必要限制,其中退休人员限于未超过65周岁的已到龄人员,应当注意包括:(1)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2)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3)劳动者不区分是否在本省市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本市的其他政策,尚不包括办理延迟申领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需继续缴纳养老工伤保险,非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对于实习生,则仅限于本市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实习生,不包括异地和境外在校学生。


原文内容


三、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


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参保,则需要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工伤保险不能反证劳动关系,但建议与退休人员或实习生签署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劳务而非劳动关系。


原文内容


四、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解读


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非直接按照最低基数,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确定,但执行社保缴费的上下限规定。


原文内容


五、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申报工伤,如未履行申报义务导致无法理赔,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意见》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参照工伤法规执行,此意味着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则执行。


原文内容


六、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解读


按本条规定,无论是几级工伤,用人单位仍可解除终止用工协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原文内容


七、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解读


劳动者离职后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4级的伤残津贴等。


原文内容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解读


实习生、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后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如因上下班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于工作原因所致的伤害,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此时相关责任可能与工伤理赔的部分项目存在竞合,按照本市的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员工获得工伤理赔后,用人单位按照“就高补差”原则承担,对于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一次性赔偿,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员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基金理赔部分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至于《民法典》所特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则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


原文内容


九、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


如用人单位未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不能诉请补缴,包括在未参保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进一步体现了该工伤保险政策的“非强制性”。对于项目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则按其他规定执行。


原文内容


十、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解读


《意见》着眼于对实习生、退休人员的劳动保护,突破了社保关系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理论束缚,具有积极意义。考虑到单独的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有限,而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导致的企业赔偿责任较大,结合投入产出比笔者强烈建议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制造、物流、化工等高危企业】积极为实习生和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原文内容


十一、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执行,实际上包括浙江、江苏、广东等多地已经出台类似政策,此标志着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脱离的政策实践在全国逐步推广,这对于其他灵活用工包括新业态用工的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立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笔者看来,体制外的灵活用工与体制内的标准用工,社会保险政策应进行双向调整(前者加强保障,后者适度降低企业的成本),达到合理平衡方为上策。


人员外包                   平台众包                   人事服务                   人才落户                   IT服务                   财税服务
联系电话:021-64510277  18019766638              联系邮箱:enacao@hr-ac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创业园35幢405室